自2020年6月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19年6月7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復審裁定。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丙酮反傾銷具體內容: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2010年第54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中公布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中文名稱:丙酮(又稱二甲基甲酮,簡稱二甲酮,或稱醋酮、木酮)。
英文名稱: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分子式:C3H6O20200605143606157.png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100。
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2010年第54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日本公司:
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Mitsui Chemicals, Inc.) 7.2%
三菱化學株式會社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12.1%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51.6%
新加坡公司
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
(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 6.7%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51.6%
韓國公司
(株)LG化學(LG Chem, Ltd.) 5.0%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KUMHO P&B CHEMICALS,INC.) 4.3%
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 51.6%
臺灣地區公司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6.2%
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6.5%
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51.6%
本次復審調查期間,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提交價格承諾。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自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2008年第40號公告對該公司裁定的傾銷幅度(9.4%)對其征收反傾銷稅。
中國對丙酮實施反傾銷起源于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務部發布第54號公告,決定調整自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率。
2014年6月6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延長實施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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