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劉某某(化名)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因劉某某非法處置廢棄物行為給土壤、地下水等環境資源造成了嚴重損害,法院還判決責令劉某某賠償處置費用494845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間,劉某某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獲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駕駛貨車到南雄市某汽修廠和某品牌4S店等地,擅自收購廢機油,并儲存于南雄市某鎮一個果園里的油罐中。劉某某將收購而得的廢機油用過濾網處置后,出售給張某某(化名)、林某某(化名)、蔣某某(化名)等人。經鑒定,劉某某收購、處置的廢機油系《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物類別:HW08廢物礦油與含礦物油廢物,其累計處置危險廢物475.89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回收并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共計475.89噸,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后果特別嚴重。由于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行為對國家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其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污染環境的民事侵權責任。韶關市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案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進行了無害化處置,產生的處置費用共計人民幣494845元。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人劉某某承擔污染環境無害化處置費用的訴請,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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