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稱,2021年1月4日,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浙江海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并當庭宣判,判決海藍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及檢測費、鑒定費共計285萬余元,承擔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金17萬余元。同時判令被告海藍公司就其污染環境的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間,被告海藍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又雇請李某賢將30車1124.1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造成了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周邊約8.08畝范圍內環境和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洞口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礙了當地1000余名群眾飲用水。
經鑒定,兩處受污染地塊的生態環境修復總費用為人民幣216.8萬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5.7萬余元,并產生檢測鑒定費9萬余元。受污染地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采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53萬余元。
該案涉及污染環境犯罪已由該院審結,依法對被告海藍公司主管安全生產人員、無廢物處理資質人員以及具體實施運輸、傾倒行為的人員一并追究了刑事責任。
據悉,這是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第1232條(新設法律規范)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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