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中央預算公共平臺發布“關于提前下達2022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的通知”。根據通知,本次下達總計新能源補貼資金38.7億元。其中,風電15.5億元、光伏22.8億元、生物質3824萬元。
在撥付補貼資金時,應優先足額撥付國家光伏扶貧項目、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至2022年底;優先足額撥付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系統項目至2021年底;優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符合撥款條件的新增項目至2021年底;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和地方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優先保障撥付項目至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的50%;對于其他發電項目,按照各項目至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
山西、內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和你單位申請情況,現撥付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資金支付方式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見附件2。項目代碼和名稱為“Z175060070001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6001 風力發電補助”、“2116002 太陽能發電補助”、“2116003 生物質能發電補助”。具體金額見附件2。待2022年預算年度開始后,按程序撥付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盡快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電網企業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企業。
二、電網企業應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已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助項目清單范圍的發電項目。在撥付補貼資金時,應優先足額撥付國家光伏扶貧項目、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至2022年底;優先足額撥付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系統項目至2021年底;優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符合撥款條件的新增項目至2021年底;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和地方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優先保障撥付項目至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的50%;對于其他發電項目,按照各項目至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
三、按照《資金管理辦法》,電網企業在撥付單個項目補貼資金時,不得超過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合理利用小時數。
四、為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電網企業應按年度對補貼資金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獨立第三方。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請你單位在組織預算執行中對照績效目標(附件3)做好績效監控,確保年度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同時,你單位應按規定及時上報績效自評結果,績效自評結果將作為分配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
附件: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匯總表
財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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