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黃山歙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轄區某汽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油品陳列區發現有標稱天津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聯合出品的標注“Mobil美孚潤滑油1000”、“Mobil美孚潤滑油2000”和“Mobil”的潤滑油產品,共274瓶。上述涉案產品經核查非埃克森美孚公司生產或許可生產,其包裝與正品高度相似。
經查,當事人從天津某公司購進上述產品并與某保險公司合作,通過其線上平臺發布車輛保養套餐。截至案發,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42371.50元,違法所得共計27484.34元。當事人銷售與美孚潤滑油高度相似的同類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規定。
經查,當事人從天津某公司購進上述產品并與某保險公司合作,通過其線上平臺發布車輛保養套餐。截至案發,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42371.50元,違法所得共計27484.34元。當事人銷售與美孚潤滑油高度相似的同類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規定。
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的混淆產品,沒收違法所得27484.34元,處罰款4237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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