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東水泥1月18日午間發布澄清公告,就某媒體日前刊登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遼陽冀東水泥有限公司和冀東水泥磐石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國家標準生產行為,在熟料中直接添加水渣,截至目前,冀東水泥添加水渣的“習慣”仍未改變;磐石公司有一大批摻有水渣的熟料對外銷售;遼陽冀東水泥有限公司往硅酸鹽水泥熟料中摻入烘干濕礦渣屬摻雜行為政府部門處以1600多萬元的罰款,并經法院判決遼陽冀東水泥有限公司敗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等報道進行澄清。
公司公告稱,經核實,公司遼陽公司沒有水泥粉磨系統,其生產的熟料主要銷往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陽冀東水泥有限公司。因遼陽公司沒有余熱發電系統,余熱未能充分利用,為了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并應沈陽公司的要求,遼陽公司利用生產熟料的余熱將礦渣烘干,摻加比例為5%以內。遼陽公司在銷售合同中清晰的描述標的物為“普通硅酸鹽熟料和礦渣的混合物”,明確告知客戶水渣的摻加量。此摻加行為不影響水泥質量,且已在遼陽市技術監督局備案,不屬于違反國家標準的生產行為。磐石公司沒有往熟料中摻加水渣的裝置,亦不存在往熟料中摻加礦渣的行為。該公司院內水渣是生產水泥時作為混合材摻加的。吉林市產品質量檢 驗院多次到磐石公司現場抽查熟料樣品,各項技術指標都符合GB/T21372-2008《硅酸鹽水泥熟料》國家標準要求。遼陽公司在2009年3月被處罰的原因是遼陽公司應客戶的口頭要求往熟料中摻加水渣。由于遼陽公司銷售人員的疏忽,在銷售合同中將本應表述為“普通硅酸鹽熟料和礦渣的混合物”的標的物誤表述為“普通硅酸鹽熟料”,遭客戶舉報,致使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當地粉磨企業舉報后對遼陽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經法院二審判決處罰1455.5萬元。根據2008年10月1日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一章第一節11.1.1“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及時披露”,當時本公司最近一期(2008年)的經審計凈資產為59.21億元,凈資產10%即5.92億元,未達到上市規則要求應當披露的標準,無需披露。此后遼陽公司在新的銷售合同中專門列明銷售的標的物為“普通硅酸鹽熟料和礦渣的混合物”,且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以吸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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