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某在厚街一個村里經營無牌油桶加工,油桶貼上“長城”、“加德士”等注冊商標后,搖身一變成為“知名品牌”。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稱,今年4月至今年7月5日期間,41歲的江西男子曾某在東莞市厚街鎮寶屯村撈記沙場旁經營無牌油桶加工廠,生產銷售假冒長城、加德士等品牌的潤滑油油桶以及塑料桶等以獲利。
同年7月5日,東莞市質量監督局的工作人員檢查該加工廠時,查扣假冒長城、加德士等品牌的塑料桶等一批,曾某則通過窗戶逃離現場。經核實,曾某銷售假冒的油桶合計約7萬多元,現場繳獲的油桶價值合計約為4萬多元。
庭上,曾某當庭認罪。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曾某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的數額約11萬元,屬于情節嚴重,但考慮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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