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鏟車注入劣質潤滑油,不能正常作業,趴窩停了產,還導致合同違約,給車主造成慘重損失,車主一紙訴狀將經營此潤滑油的店主、經銷商和廠家告上了法庭。近日,此案經黑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店主、經銷商被判賠近10萬元。
家住黑山縣某社區的尤某幾年前買了一臺鏟車,自己既是車主又是司機。2011年3月20日,尤某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每小時費用240元,每月不少于200小時,工期為六個月。雙方如有違約,按等額賠付違約金。尤某盤算著,干完這單活,至少能賺近10萬元。但是,合同只履行了九天,由于給鏟車注入了劣質潤滑油,噩運便降到尤某的頭上。3月29日,尤某決定按時給鏟車更換潤滑油。他把車開到縣城內谷某經營的潤滑油經銷店,花3295元購買了14桶鑫隆昌品牌潤滑油,并在谷某的幫助下,將潤滑油更換到鏟車里。尤某當即駕車回到工地,像往常一樣正常作業施工。不料只干了四天,便發現鏟車液壓缸心變黑,油量減少,并呈墨汁色,車體聲音異常,以至不能正常作業。事實告訴他,是購買的潤滑油出了問題。
潤滑油取樣 檢驗不達標
于是,尤某找到谷某,因協商未果,只好向黑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報了案。該局立即對谷某經營的鑫隆昌品牌潤滑油進行封存。為確認該潤滑油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黑山縣消費者協會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從封存的潤滑油中抽取樣品,與尤某、谷某及為谷某供貨的該品牌潤滑油經銷商楊某一起,先后到國家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錦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進行質量檢驗,及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分析判定。結果該品牌潤滑油抗乳化性指標、黏度指標均不符合國家標準。根據檢驗結果,黑山縣消費者協會組織尤某及店主谷某、經銷商楊某和生產該品牌潤滑油的廠方代表對該案進行調解,因原告尤某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數額過高而未能達成協議。
遞一紙訴狀 三方成被告
尤某一紙訴狀,將經營潤滑油店主谷某、經銷商楊某和生產廠家一起告上法庭。原告尤某訴稱,由于使用了鑫隆昌品牌潤滑油給其造成重大損失,要求三被告退還潤滑油款3295元,賠償車費及檢驗費21760元,檢驗鑒定費5200元,賠償經濟合同違約費16萬元,共計190055元。被告谷某辯稱,原告在自己這更換的潤滑油屬實,質量有問題,應由廠家賠償,其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經銷商(公司在鞍山)楊某辯稱,谷某經銷的潤滑油是自己售給他的,如果有質量問題,應由生產廠家天津市某公司賠償,自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天津市某公司代理人在庭審中辯稱,涉案潤滑油是該廠生產的,但原告所使用的檢驗報告是訴前委托有關部門做出的,該廠不知情,也未參與,沒有證據證明其檢驗樣品是該廠生產的,不能認定潤滑油有質量問題。在訴訟環節上所使用的鑒定報告應當由法院委托,在訴訟程序上是違法的,他們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
銷售商被判賠可向廠家追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尤某在谷某處購買的14桶潤滑油,是鞍山市某公司供貨的。是由天津市某公司生產的,對此三方無異議。國家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心,是具有國家授權的第三方地位質檢機構,是石油產品行業的技術權威部門。檢驗的過程公平合法,檢驗的結果本院予以采信。錦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依照國家檢驗中涉案油品作出的各項標準分析,真實可信。黑山縣消費者協會對涉案的商品質量問題有權組織相關人員到鑒定部門進行鑒定,該程序符合法律規定。關于原告要求賠償修車換件的損失,因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該鏟車的損壞與涉案潤滑油有因果關系的證據及部門的價格鑒定材料,故對原告此部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調整。關于賠償經濟合同損失16萬元的問題,應按因本案客觀事實耽誤鏟車生產的期間而造成的損失為宜,即鏟車發生故障次日(2012年4月3日起)至收到檢驗報告日(2011年7月20日止)期間的損失為宜。綜上,谷某向原告出售其從鞍山市某公司購買的,由天津市某公司生產的有缺陷的潤滑油,被告谷某、楊某均為銷售者,應當向原告退回貨款,并賠償原告方的損失。產品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故依法判處,被告谷某、楊某退還給原告尤某購油款3295元,并賠償給原告經濟損失95112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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