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調整了成品油、潤滑油脂、基礎油等的進口環節消費稅。海關總署陸續發布了2008年第99號公告、2009年第15號公告,對有關問題進行明確。為方便企業通關,確保政策實施的公平、統一和規范,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再次明確。
其中,海關總署此次規定:對于進口的“潤滑脂(稅號:27101992)”和“潤滑油基礎油(稅號:27101993)”,計量單位標準統一按照:1千克=1.126升的公式來計算,再按第一法定計量單位(千克)換算后向海關申報并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按照商業慣例成品油通常會含有一定數量的水份,申報重量時不應扣除含水量。該條例自2010年7月26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5號同時廢止。
密度成為恒定的值,即0.888。那么密度高于等于0.888的基礎油,如高粘度基礎油500SN等,消費稅額將略有上漲。不過由于目前基礎油密度普遍低于0.9,因此,對于密度高于等于0.888的基礎油實際上僅有10元/噸左右的漲幅,影響較小。而對于密度小于等于0.888的基礎油,如低粘度基礎油150SN等,消費稅額將有較大幅度的下滑。對此,江蘇某進口貿易商表示,低粘度基礎油消費稅一般能減少50-100元/噸左右。對于進口基礎油來說,絕對是利好消息。
據悉,此次基礎油消費稅征收,僅限在進口基礎油,并不包含國產基礎油方面。國產基礎油在實際驗收時,仍會測量其實際密度來為作為收繳消費稅的基準。因此,此次進口基礎油稅額減少后,進口基礎油相對于國產基礎油的競爭力將更強。
公文原文: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6號(關于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計征問題) 》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內容類別】關稅征收管理類
【文 號】總署公告〔2010〕46號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10-7-19 【生效日期】2010-7-26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調整了成品油、潤滑油、基礎油等的進口環節消費稅。海關總署陸續發布了2008年第99號公告、2009年第15號公告,對有關問題進行明確。為方便企業通關,確保政策實施的公平、統一和規范,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再次明確如下:
一、對于進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稅號:27101929)”、“潤滑脂(稅號:27101992)”、“潤滑油基礎油(稅號: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稅號:27101999)”項下的成品油,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升)統一按附件中給定公式由第一法定計量單位(千克)換算后向海關申報并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
二、當納稅義務人進口成品油的重量和體積的換算與給定公式不相同時,應按給定公式將重量換算為體積后向海關申報并繳納進口環節消費稅。
三、按照商業慣例成品油通常會含有一定數量的水份,申報重量時不應扣除含水量。
四、本公告內容自7月26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新增成品油計量單位換算標準
稅則號列 |
商品名稱 |
換算公式 |
27101929 |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
1千克=1.176升 |
27101992 |
潤滑脂 |
1千克=1.126升 |
27101993 |
潤滑油基礎油 |
1千克=1.126升 |
27101999 |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
1千克=1.01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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