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了《關于絕緣油類產品不征收消費稅問題的公告》,明確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產品可免征收消費稅,該規定從10月1日起執行。
至此變壓器油、導熱油消費稅爭論總算蓋棺定論,雖然還依稀地記得2010年2月國稅總局的《關于對絕緣油類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中,還明確絕緣油類仍屬于潤滑油范圍,應按“潤滑油”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公告》認為,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產品不屬于2008年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中規定應征消費稅的“潤滑油”,因此不征收消費稅。
同時,《公告》指出,此前未征消費稅的不得補征,已征的消費稅稅款可抵頂以后納稅期其他貨物的應交消費稅。
相關信息:
《關于對絕緣油類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10]7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絕緣油類產品是否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新國稅發[2009]22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潤滑油國家標準《潤滑劑和有關產品(L類)的分類第15部分:N組(絕緣液體)》(GB/T7631.15-1998)規定的潤滑劑范圍,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產品,均屬于潤滑油的范圍。據此,對你區潤滑油生產企業生產的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類油品,應按“潤滑油”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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