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孚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一案已一審審結。由于一審過程中美孚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足夠的證據支持其主張,其欲通過司法訴訟阻止浙江天馬活塞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馬公司)第2017838號“飛馬”圖形商標注冊的愿望因此未能實現。
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果,該案的焦點主要為第2017838號商標與美孚公司5件引證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美孚公司該案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以及其是否享有“飛馬”圖形的在先權利等。
據悉,在第一個焦點問題的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對于第2017838號商標與美孚公司5件引證商標屬近似商標均無異議。美孚公司主張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雖不相同,但密切相關,容易造成市場混淆。同時,美孚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就其引證商標是否已構成馳名,美孚公司僅向法院提交了其引證商標的注冊證明和續展證明,以及該公司編撰的對其進行宣傳的書籍等資料,由于資料上并未標明具體時間,法院難以認定其引證商標在第2017838號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成為馳名商標。
在該案中,美孚公司主張的在先權為該公司享有“飛馬”圖形的在先著作權。據美孚公司稱,“飛馬”圖形系其自1953年以來一直使用并具有版權的藝術作品,其為該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且先于他人使用和發表。不過,美孚公司未能提供該作品原件,法院認為其提供的其他證據亦無法支持上述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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