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要200萬元沒給,就弄得家破人亡。”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張志斌說。公司被封、多名員工和親屬被刑拘、逮捕、交120萬未達200萬元標準而仍未能取保候審、財產被非法賤賣,這種種行徑出現在張志斌拒絕公安局長的索賄后。而張志斌至今仍未能拿到屬于他的國家賠償。
200萬,給不給?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2005年7月20日,張正斌接到自稱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工作人員的電話,稱張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此人是經偵支隊所轄大隊的一名大隊長,和張見面后稱,領導最近手頭有點緊,想跟張志斌“借”200萬元。這個領導在大隊長口中名叫“高支”。
張回絕后,此人撂下話:在大同市也不打聽打聽,我們“高支”是何等人物,別說你一個小小賣潤滑油的,就連那些開煤礦掙了大錢的老板見了“高支”也得乖乖的,都得給“高支”幾百萬元意思意思,否則就別想在大同地面上混。
張事后得知,“高支”就是時任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高建勛。高在制造此起冤假錯案后仍然被有關人士力排眾議高升至大同市公安局礦區分局局長,后來還成為局黨委成員,直至近日,才因五年前瞞報礦難“落馬”。
在張拒絕“高支”后一個多月,2005年8月22日上午,該大隊長突然帶領20多名民警包圍他所經營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公司,封存公司全部產品,帶走公司10多名員工,驅散公司工人,派人進駐該公司。張志斌當天不在公司,僥幸逃脫,一個月后被抓獲。
張志斌說,在他被捕后高建勛跟他說,“你總歸還是得見我吧,拿200萬那么難啊”。張志斌稱自己無罪,高稱其在檢察院有人,至少能判他個無期。張志斌問能否辦取保候審,被告知需要交200萬元。張一時拿不出那么多現金,高建勛就讓其家人把庫存查封的部分潤滑油賣得120萬元,全部打到高建勛指定的賬戶上,最終張志斌沒有湊夠200萬元,未能辦理取保候審。
與他一起被刑拘的,還有公司財務人員王一萍、劉麗芳,生產人員張禮、張格,庫管人員史麗珍。因幫弟弟辦理潤滑油公司建設,張志斌的哥哥張志國也被刑事拘留278天。張志斌的姐姐張志蘭,因給公安局長撥打電話反映弟弟被超期羈押問題,在看守所中度過161天。張禮、張格被拘291天。宋小亮是公司的名譽法人代表,實際并不參與公司任何事務,被拘141天……據當時媒體報道,此案涉案人數達33人,后刑拘9人,批準逮捕7人。
新聞回放:山西大同市查獲罕見造假潤滑油公司
新華網太原2005年9月6日電( 梁敏、劍貞)山西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因大量非法生產、銷售長城、統一、嬌馬等馳名品牌潤滑油,涉嫌造假被查,目前24名涉案人員中已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落網。
2005年8月22日上午9時許,根據群眾舉報,民警在西河河村查獲一個占地面積10畝、加工設備齊全的潤滑油加工廠及大型倉庫,繳獲各類潤滑油大型儲油罐6個、小型儲油罐100多個,發現儲油井1個、散裝油約150多噸以及大量的成品油,不同商標10萬余張,油桶5萬余件,扣押油料運輸車10部。
經偵查,“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大量非法生產、銷售長城、統一、嬌馬等馳名品牌潤滑油,遠銷河北、內蒙古、陜西、山西等地,其行為已構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非法經營、危害稅收征管案等,此案涉案人員24名,散裝、成品潤滑油庫存價值達2000余萬元,僅今年以來銷售額達500余萬元。
民警介紹,這是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近年來破獲的人數最多、案值最高、造假規模最大的一起侵犯知識產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
判不判?
2006年2月27日,大同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同年9月9日,檢察院向大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訴,發回公安局補充偵查。2007年6月26日,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再次將該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市檢察院指令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檢察院向新榮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4月21日,新榮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此案“主要定罪證據存在疑問,缺乏必要的理論指導予以證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予確認,判決張志斌等人無罪。
后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進行二審,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在案子審理期間,2007年,高建勛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這起“特大生產偽劣潤滑油案”便是其主要功績之一。
何時見賠償?
經兩審法院宣告無罪獲得自由后,張志斌多次到大同市公安局,請求大同市公安局解除被查封、扣押的所有財產,并依法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08年9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作出答復,不予解除查封,理由是:“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部分查封、扣押物品由我局代為保管,其余均已依法交職能部門保存管理。是否退還我局不能自行決定,待相關司法機關商定后方可處理。”
張志斌不服,向山西省公安廳提出申訴。2009年4月22日,山西省公安廳向大同市公安局下達了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后者及時給予張志斌等人國家賠償,并責令其接到通知后立即開展賠償工作,并在一個月內將賠償情況報省廳法制處。
此后,大同市公安局作出賠償決定,承認對張志斌、張志明等十人的刑事拘留違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并賠禮道歉,對張志斌經營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合法財產解除扣押。
但張志斌表示,大同市公安局只是象征性地返還了他一少部分財產,其余大部分被查封扣押財產未予返還。張還反映,在其被捕期間,他所擁有的多部車輛成為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的公用車輛,“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僅他事后能夠找到的部分車輛違法查詢結果,就有72條之多。
張志斌的大量財產在扣押封存期間,也被公安局非法賤賣。
2009年12月底,張志斌等終于等到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各項累計,賠償金額共計700多萬元人民幣。對張志斌提出的其所經營公司受此案件影響五年內盈利損失、原有職工五年內工資、其商標的預期收入及公司無形資產損失等共計4764萬元的賠償請求,大同市公安局認為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但時至2010年年中,張志斌等仍未能拿到屬于自己的國家賠償。
大同市公安局法制處工作人員表示,針對張志斌的國家賠償問題,局里已經給市政府打了報告,但什么時候能夠批下這筆錢來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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