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于5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
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主要包括四類:1.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規定》對于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但明確了其他一些類型機動車的使用年限: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專用校車使用15年;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其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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