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42號公告, 決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將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 Inc.)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反補貼稅稅率調整為0。
應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10月18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調查。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在傾銷調查期內,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3.6%;在補貼調查期內,原產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獲得微量補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批準,商務部裁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將原產于日產(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反補貼稅稅率調整為0。
商務部于2011年12月14日發布該年度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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