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以民主表決方式通過了《河北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建設項目,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據了解,散裝水泥就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建設項目,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內的建設項目,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其他區域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不過,這并不包括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如果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無法運達施工現場的;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特種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當地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混凝土使用總量不足二百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八立方米的;砂漿使用總量不足一百噸的;在施工現場周邊三十公里范圍內不能足量供應預拌混凝土、五十公里范圍內不能足量供應預拌砂漿的,以及其他規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但應當在施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如果使用袋裝水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噸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同時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處以應當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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