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一再提出要抑制產能,但產能過剩卻揮之不去,成為我國許多產業的怪圈,水泥產業就是其中之一。在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水泥產業成為和鋼鐵、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一起需要化解產能過剩的5大產業之一。
近年來,水泥全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力度不斷加大,2009年~2012年共淘汰落后產能將近6億噸,然而目前產能過剩仍然嚴重。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底,我國水泥產能利用率僅為73.7%,明顯低于國際通常水平。因此《意見》也提出了到2015年底前再淘汰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的具體目標。
同時,根據《意見》要求,我國將盡快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逐步降低32.5復合水泥使用比重,這也意味著32.5復合水泥產品面臨著被淘汰的命運。“為什么要取消32.5復合水泥?原因是生產32.5復合水泥的都是一些小的粉磨站。更重要的原因是,32.5復合水泥中摻加的混合材組分比較雜,摻入的很多混合材都沒有嚴格執行國家標準,這樣水泥產品的質量無法保證,且無法進行質量監督,存在質量隱患。”中國水泥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孔祥忠表示,取消32.5復合水泥的好處,是可以加速淘汰落后的小粉磨站,對于提高水泥產品的質量有保證;可以提高水泥的安全性,對于確保混凝土的質量也有好處,也利于淘汰落后產品和水泥總量的減少。所以,取消32.5復合水泥要加快標準修訂速度。
據了解,現行對水泥企業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渣生產的水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調動了水泥企業利用工業廢棄物的積極性,對促進資源綜合利用起了積極作用。但目前享受這一政策的主要是32.5等級的低標號水泥。為更好地發揮財稅杠桿作用、調整并強化政策取向,我國將修訂完善資源綜合利用財稅優惠政策,減少32.5復合水泥產品,發展高標號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窯處置城市垃圾、污泥和產業廢棄物,在熟料總量不變的情況下,減少摻合料,提高水泥熟料系數、減少水泥產品總量。
在工信部就國務院發布《意見》召開的新聞媒體通氣會上,工信部原材料司副司長駱鐵軍也表示,我國在低標號的水泥產品中,近一半是32.5復合水泥,這些復合水泥產品摻合成分差異較大。為提升水泥品質、消除下游混凝土質量安全隱患,優化水泥產品結構,擠壓競爭乏力的落后產能,需要加快制定修訂水泥產品標準和相關設計規范,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停止生產低標號復合水泥,降低32.5等級水泥比重。
低標號的32.5復合水泥面臨淘汰,高標號和特種水泥卻可能會“吃香”。《意見》明確提出,鼓勵依托現有水泥生產線,綜合利用廢渣發展高標號水泥和滿足海洋、港口、核電、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種水泥等新產品。
駱鐵軍分析說,我國水泥產品中,42.5及以上等級的高標號產品僅占水泥總量的27%,絕大多數是32.5等級的低標號產品,結構不合理,難以適應建筑物節能降耗水平提升、防災減災能力增強的需要。2012年全國特種水泥產量不足水泥總產量的2%,而發達國家特種水泥約占其水泥總產量6%~10%。
據中國水泥協會預測,根據用途細分,我國對特種水泥需求量應在8%左右,其中以快硬高強水泥最為短缺,國外此類產品通常占3%~8%,目前我國此類產品僅占0.13%。依托現有水泥生產企業發展特種水泥等新產品,在調整產品結構、滿足工程需要的同時,可以通過提升質量消化一批水泥產能。
在《意見》關于水泥的分業施策里,還有一個引人關注的政策,是“支持利用現有水泥窯無害化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和產業廢棄物,進一步完善費用結算機制,協同處置生產線數量比重不低于10%”。
“這將充分發揮水泥工業在城市化建設中和循環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水泥窯爐功能的拓展也將提升水泥行業的轉型升級。”孔祥忠解釋說,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污泥、危廢在發達國家已是非常成熟的技術,也是公認的安全、處置能力最大的方式,我國卻還存在諸多問題,包括處置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遲遲沒有頒布,影響了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推進;已開展的水泥窯協同處置項目在技術上還有待于不斷完善,需要研發出更加適合中國國情的實用技術和裝備等。
實踐證明,對于一個500萬人口的城市,利用一條日產5000噸級的水泥窯,可以完全處置城市的危險廢物、1/2的污泥、1/5的城市垃圾。如華新水泥秭歸廠一條生產線負責處置了長江三峽大壩的漂浮物,保障了三峽水電機組的安全運行。“水泥企業開展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投資費用是偏大的,在運行中要消耗部分能源,影響正常產量,增加生產成本。因此,從改造投資、生產運營還是需要政府必要的支持,包括項目投資時必要的融資補貼,希望能夠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孔祥忠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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