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強化環保、能耗、技術等標準約束,更好地發揮行業準入條件在化解過剩產能、調整產業結構中的作用,我們組織起草了《水泥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本)》(征求意見稿)。
現公開征求各界意見。若有意見或建議,請于6月5日前反饋我部(原材料工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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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yclsjcc@miit.gov.cn
公開征求對《水泥行業準入條件(2014年本)》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有效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引導合理投資,優化產業結構,強化節能減排,著力提質增效,促進轉型升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工業轉型升級規劃(2011-2015 年)》等法律法規和規劃政策,制定水泥行業準入條件(2014 年本)。
一、建設標準與生產布局
(一)新建(含遷建,下同)、改擴建水泥項目(包括水泥熟料項目和水泥粉磨),應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當地水泥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
(二)堅決控制水泥熟料生產能力增長,2017 年底前,嚴禁核準新增產能的水泥熟料項目,重在優化現有水泥熟料產能結構,著力強化節能減排、功能拓展和提質增效。
支持現有水泥熟料企業,通過等量或減量置換,圍繞余熱利用、節能粉磨、除塵脫硝等開展節能減排改造,圍繞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渣等固體廢物開展功能拓展改造,圍繞發展特種水泥(含專用水泥,下同)熟料開展提質增效改造。
(三)嚴格控制水泥粉磨產能,重在優化水泥粉磨生產布局,著力提升質量保證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削減粉塵排放、治理廠界噪聲、減少土地占用。
嚴格限制新建沒有自產熟料、以 32.5 等級水泥為主產品的水泥粉磨項目。原則上除并購重組外,限制新增從業主體。
(四)嚴禁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大氣污染防治敏感區域、非工業規劃建設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新建水泥項目。
上述區域已經投產的水泥項目,未達到本準入條件的,應通過整改在 2015 年底前達到(但不得擴大生產規模);整改后仍未達到的,應依法遷出或關停。
(五)新建水泥項目應進入產業園區,統籌構建循環經濟產業鏈。
新建水泥熟料項目,應注意發揮水泥窯獨特優勢,兼顧協同處置當地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和工業廢渣等固體廢物。
新建水泥粉磨項目,應注重發揮水泥產品消納工業廢渣能力較強、水泥粉磨可間歇生產的優勢,統籌當地建筑業施工特點,盡量靠近建筑市場和大宗混合材源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配置水泥粉磨產能。
(六)不得以發展特種水泥、協同處置和資源綜合利用為名變相核準新增產能的水泥熟料項目。
確需以資源綜合利用為名新建水泥熟料項目的,工業廢渣在其原料中的占比不得低于 50%。
(七)穩妥推進水泥工業資源化、無害化消納工業廢渣。
利用工業廢渣作為水泥混合材的,其廢渣品種、品質和摻加量要符合國家標準。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城市危險廢物的,應按規定取得相應許可資質。
二、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
(一)新建、改擴建水泥項目生產規模應與當地資源、能源、環境承載力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相適應。
開展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等有毒有害固體廢物的,應采用全密閉水泥熟料煅燒系統。
(二)應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采用先進可靠、能效等級高、本質安全的工藝、裝備和信息化技術,提高項目自動化水平。嚴禁采用《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中的工藝和裝備。
(三)選用《建材行業節能減排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中的技術,配套建設除塵設施和煙氣脫硝裝置。
(四)新建水泥項目應符合《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集約利用土地,廠區劃分功能區域,按《水泥工廠設計規范》(GB 50295)建設。
(五)新建、擴建水泥熟料項目單線規模原則上不得低于日產 2000 噸(經濟欠發達、交通不便、市場容量有限的邊遠地區和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除外)。
(六)新建、擴建水泥粉磨項目應采用高效節能生產工藝,單條水泥粉磨生產線生產能力原則上不低于年產 60 萬噸,并配套建設散裝設施(經濟欠發達、交通不便、市場容量有限的邊遠地區和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除外)。
(七)新建、擴建水泥熟料項目,應有可供設計開采年限30 年以上的石灰巖資源保證,并統籌骨料加工、機制砂生產。
礦山勘探、設計應遵循有利資源綜合利用,有利環境保護,有利復墾綠化和生物多樣性恢復的原則。礦山開采應堅持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標準化。
(八)新建、改擴建水泥項目要以新帶老,推進水泥企業清潔生產改造,加快建立水泥能源、資源管理系統,提升信息化水平,從源頭上減少粉塵、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產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質量保證能力和本質安全水平。
三、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
(一)按《水泥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要求,建立清潔生產機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二)建立粉塵、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控系統。
易產生粉塵的原料和產品破碎、裝卸、儲運等工序,應采取有利于抑制粉塵飛揚的密閉裝置,防止含塵氣體無組織排放。
配備智能化設施,減少含塵現場操作人員。
新建、改擴建水泥熟料項目,除采用抑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產生的工藝和原燃料外,還要配套建設高效、可靠的脫硝技術裝置,按《水泥工業除塵工程技術規范》(HJ 434 )配套建設高效除塵技術裝置。
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要求。氣體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應當停產整改,達標后方能恢復生產。
(三)石灰巖礦山開采應嚴格按照業經批復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要分別制定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嚴格執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并按照審查通過的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
(四)完善噪聲防治措施,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五)固體廢物按規定收集、貯存和用于再生產。
實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產冷卻水循環使用,生產廢水經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六)限制使用并加快淘汰含鉻耐火材料和預熱器內筒,積極推進水泥窯無鉻化,防止水溶性六價鉻污染環境。
(七)開展協同處置的,應嚴格執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棄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控制可替代原料、燃料的污染物含量。
(八)環境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九)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節能降耗和綜合利用
(一)統籌建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推進能源梯級高效利用,開展節能評估與審查。
(二)水泥單位產品能耗限額,以及相應分步能耗指標應嚴格按《水泥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 16780)執行。
位于環境敏感區的新建或改擴建水泥項目,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應達到 GB 16780 中“水泥單位產品能耗先進值”。其他地區的,應達到 GB 16780 中“新建水泥企業水泥單位產品能耗準入值”。
現有水泥企業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須達到 GB 16780 中“水泥單位產品能耗限定值”。2015 年底前,環境敏感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通過整改達到“水泥單位產品能耗先進值”,其他地區內的現有企業應通過整改達到“新建水泥企業水泥單位產品能耗準入值”。
(三)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渣等固體廢物的,其水泥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可在GB16780相應值的基礎上適當放寬 8%。
(四)年耗標準煤 5000 噸以上的企業,應定期向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報送企業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五、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
(一)建立對水泥生產全過程實施管控的產品質量保證制度、質量控制指標體系和企業質量管理體系。
(二)按《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要求,設立專門質量保障機構和合格的化驗室,建立水泥產品質量對比驗證和內部抽查制度。
(三)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化學分析對比驗證檢驗和抽查對比活動,確保產品質量保證制度和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有效。
(四)水泥粉磨生產中添加助磨劑的,應在水泥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單上注明助磨劑的主要化學成分和添加量。
復合水泥產品,應在水泥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單上注明混合材的主要品種、品質和摻和量。
(五)按規定取得相應的產品生產許可資質。
(六)建立產品銷售可追溯制度,不得向沒有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售水泥熟料產品。
(七)產品質量符合《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
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新建、改擴建水泥項目應符合《水泥工廠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GB 50577)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配套建設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
(三)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四)不偷漏稅款,不拖欠工資,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金。
(五)鼓勵水泥企業定期發布社會責任報告。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水泥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
項目的投資核準、土地供應、環保評價、節能評估、生產許可、安全監管和置換淘汰等應依據本準入條件。
(二)項目投產前和正常生產期間,由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對水泥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達不到本準入條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內對企業實施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等措施,并向社會公告整改完成情況。對經整改仍不達標的,利用現有機制實施淘汰。
有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配合做好本準入條件的宣傳、執行和監督。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和生產線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態管理。
八、附 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所有水泥項目。
(二)本準入條件所涉及的國家標準、政策和法規若進行修訂的,按修訂后的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0 年公告的《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同時廢止。
現有水泥企業達不到本準入條件的,應通過整改在 2015年底前達到。
(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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