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對包頭市草原宇鹿貿易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潤滑油一案依法提起公訴。經調查,該公司4年間因此獲利680多萬元。
2009年3月至2013年4月,包頭市草原宇鹿貿易有限公司股東田某、高某,雇傭工人在位于青山區趙家店村養殖小區廠房內,將收購來的劣質潤滑油及已經使用過的廢棄潤滑油沉淀、調和后,灌裝入收購回的舊油桶內。同時,偽造大量的“昆侖”、“美孚”、“長城”、“蘭潤”等品牌潤滑油商標,并購進帶有假冒商標的油桶封口蓋,將其粘貼、安裝在已經灌裝好的油桶上,制成不同型號的偽劣抗磨液壓油、潤滑油,分別銷售給內蒙古一機集團下屬企業及包頭市裝備制造產業園區內的多家企業。
經審查,四年間草原宇鹿貿易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潤滑油累計金額達680余萬元。6月19日,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草原宇鹿貿易有限公司提起公訴。同時,還向相關企業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建章立制,規范產品采購工作,嚴格履行產品質量檢驗程序,杜絕采購產品中的不規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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