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購進基礎油簡單加工調和成潤滑油,在稅種核定時,沒有消費稅稅種,因此至今沒有繳納消費稅,也沒有抵扣消費稅。如果按照公告2012 47號、公告2013 50號,稅務機關要求我公司補繳2013年至今的消費稅,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申請抵扣消費稅?查遍所有資料,沒有找到消費稅抵扣時限。如果不準抵扣,那企業肯定死,因為1噸利潤僅僅100至200元,而消費稅就要上千元。
答:1.按現行消費稅政策規定,消費稅的抵扣沒有時限規定,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2006]049號)規定,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購進原料發票(含銷貨清單)開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許抵扣消費稅,之后的均可抵扣。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033號)規定,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否則不予抵扣。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