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訊據財政部網站今日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根據通知,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油氣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此外,將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對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
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二、關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
(一)對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二)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
稠油,是指地層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氣,是指硫化氫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氣。
(三)對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繼續以聚合物驅、復合驅、泡沫驅、氣水交替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采油。
(四)對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
陸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25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陸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2.5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海上低豐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儲量豐度在60萬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豐度氣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氣可采儲量豐度在6億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氣田。
(五)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
深水油氣田,是指水深超過300米(不含)的油氣田。
符合上述減免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劃分不清的,一律不予減免資源稅;同時符合上述兩項及兩項以上減稅規定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對上述政策進行調整。
三、關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惠政策實施
為便于征管,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低豐度油氣資源及三次采油的陸上油氣田企業,根據以前年度符合上述減稅規定的原油、天然氣銷售額占其原油、天然氣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征幅度×6%)÷總銷售額
實際征收率=6%-綜合減征率
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征收率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中石化)陸上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具體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陸上油氣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表》(以下簡稱附表)執行。今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陸上油氣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狀況、產品結構的實際變化等情況對附表內容進行調整。附表中未列舉的中石油、中石化陸上對外合作油氣田及全資和控股陸上油氣田企業,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區域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執行;其他陸上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暫比照附表中鄰近油氣田企業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執行。
海上油氣田開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資源稅優惠規定的原油、天然氣,由主管稅務機關據實計算資源稅減征額。
四、關于中外合作油氣田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征收管理
(一)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簽訂的合同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開采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二)開采海洋或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以該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作業用量和損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課稅數量。中外合作油氣田的資源稅由作業者負責代扣,申報繳納事宜由參與合作的中國石油公司負責辦理。計征的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物隨同中外合作油氣田的原油、天然氣一并銷售,按實際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扣除其本身所發生的實際銷售費用后入庫。
海上自營油氣田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負責征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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