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市法院審理了一件經營者對虛假宣傳行政處罰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經審理,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2年10月,唐某某與昆明市華威汽車配件公司簽訂經銷合同,成為“倍加潤”產品的經銷商。2013年5月,“倍加潤”云南代理商昆明市華威汽車配件公司向唐某某提供了內容為“加拿大美潤國際有限公司、Maryn International Ltd、MARYN、倍加潤楚雄總代理、加拿大原裝進口高級潤滑產品、波音公司和北約軍隊指定產品”的模塊,唐某某找廣告公司依照上述內容制作了一塊噴繪廣告粘貼在其店面門口中間的門柱上。
2013年9月2日,楚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楚雄市鹿城鎮轄區內經營戶進行檢查時,在威楚大道唐某某經營的輪胎營銷部店面門口發現其粘貼的上述噴繪廣告,認為唐某某的行為涉嫌虛假宣傳,即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唐某某向楚雄市工商局提供了昆明市華威汽車配件公司為其提供的波音公司的信函,但該信函中無明確的波音公司和北約軍隊指定使用該產品的字樣。楚雄市工商局認定唐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云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屬于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2013年11月18日,楚雄市工商局作出楚市工商處字[2013]24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唐某某處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唐某某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處罰決定。2014年1月14日,唐某某向楚雄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楚雄市工商局對其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楚雄市法院審理后認為,《云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七條規定:“禁止經營者利用廣告和下列方法,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產地、來源、有效期、價格、售后服務等方面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者解釋”。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監督檢查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原告在銷售“倍加潤”產品過程中,在其店面門口粘貼了內容為“加拿大美潤國際有限公司、Maryn International Ltd、MARYN、倍加潤楚雄總代理、加拿大原裝進口高級潤滑產品、波音公司和北約軍隊指定產品”的噴繪廣告,對廣告中“波音公司和北約軍隊指定產品”的內容,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據此,被告認定原告的上述廣告內容屬于虛假宣傳,并結合原告的陳述、申辯和實際情況,所作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唐某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