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水泥企業生產的符合條件的水泥型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有的企業為了騙取優惠,不按規定開具發票。近日,大連市國稅局第四稽查局檢查發現,大連某水泥公司“偷天換日”,將普通水泥開具為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水泥以逃避稅收的違法事實。稽查人員決定對其補征稅款30余萬元,并處以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5余萬元,共計45萬余元。
企業“偷天換日” 為騙稅收優惠
近日,大連市國稅局第四稽查局對大連某水泥公司進行檢查,由于該企業生產的摻兌廢渣量超過30%的P.C32.5規格水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稅收優惠政策,需對這部分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進行重點納稅檢查。
稽查人員整理大量單據發現,雖然水泥賬載銷量與統計的出庫單銷量幾乎一致,但在銷售品名上,賬載中摻兌廢渣量超過30%的P.C32.5規格水泥銷量較多,出庫單上顯示P.O42.5#水泥銷量較多,兩者存在較大差異。稽查人員從大量采購P.C32.5#水泥的幾家下游企業進行實地協查,取得了真實的采購信息以及發票、合同等資料,這些證據充分證實了該水泥公司篡改水泥品名,將不享受稅收優惠的P.O42.5#水泥換成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的P.C32.5規格水泥,“偷天換日”的違法行為暴露無遺。
有的還與購買產品的企業串通
本案中,大連某水泥公司違反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三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第1目的規定,需補征增值稅30余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已構成偷稅,處少繳增值稅稅款百分之五十,即15萬元的罰款。
我國為了推動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節能減排,對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符合條件的水泥型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連某水泥公司看到了這項政策所帶來的利益,在做賬和開具發票上動手腳。記者了解到,為獲取更多增值稅優惠,篡改水泥品名是通用手法,企業還與購買產品的下游企業串通,一同瞞天過海,將屬于國家的稅款收入囊中。
鏈接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8]156號)第三條:“對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五)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第二條第1目:“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購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藝生產的水泥,水泥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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