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普通破產債權8億元,債權人746戶832筆,職工400余人的雙龍水泥廠破產清算案件,于近期審理并結算完畢。主審法院遵義縣法院在昨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該案件的詳細情況。
企業申請破產
據了解,雙龍水泥廠位于遵義縣烏江鎮,始建于1996年,個人獨資企業,年產水泥10萬噸。2007年6月組建“遵義縣雙龍水泥廠2500T/D熟料新型干法回轉窯水泥生產線”技改工程,項目總投資2.5億元。企業發展至此,已形成總資產達3.4億元,年創產值5億元,實現利稅1億元的水泥生產線。
不過,因企業經營不善、流動資金不足等原因,水泥廠自2010年起,開始拖欠工程款、員工工資,并且也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至2012年,該企業全面停產。無奈,水泥廠只剩下破產清算一條路可走。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2012年4月,遵義縣法院受理了雙龍水泥廠的破產申請。然而在接手了該案件之后,承辦法官卻遇到了難題,個人獨資企業該如何進行破產清算,在法律上并沒有可操作的規定。“清算程序如何啟動?由投資人自行清算?還是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工作如何進行?這些關鍵細節,法律上也沒有明確。”承辦法官代志林說。
2012年,遵義縣法院就上述問題,請示遵義市中院。又經層層請示至最高法,發現該案還是全國首例個人獨資企業破產清算案,“外地也無經驗可供借鑒。”2012年底,最高院為此案出臺了法釋【2012】16號司法解釋,為雙龍水泥廠破產清算案件受理和依法審理取得了法律上的保障,才讓該案件進入法律程序。
案件歷時三年終解決
作為全國首例參照使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清算程序進行的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案件,只能靠自己摸索辦案方式,這給法院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同時涉及金額達8億多,債權人746戶,更是給他們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一旦處理不當,很容易引起社會矛盾。“對于債權人來說,破產清算最關心的就是清償比例的問題,而清償比例的計算,廠方剩余的財產折換就是關鍵。”代志林告訴記者,確保財產保值增值,致使資產效益最大化,是工作的重點。
在接手案件之后,法院通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成功實現了與工廠自行清算程序的對接,將企業之前自行清算,與中銀信公司達成的4.2億收購意向性協議,轉化成為了破產財產處置方案,確保了破產財產的保值。
“債權人太多,個體債權人當中少的借了1萬元,多的借了10幾萬。而大債權人當中,最多的一家銀行有9千多萬。我們召集他們開會,起初還沒有找到足夠大的場地,最后是在烏江電廠的體育館進行的。”代志林說,經過三年的努力,終將該破產案件審結并執行完畢,最終將清償比例確認為51.3697%,即借10000元,最終得到5136.97元。這是統一的比例,沒有微小債權人和大債權人之分,也沒有個人優先級之分。
代志林最后表示,雙龍水泥破產清算案件的成功審理終結,為各類企業在資不抵債情況下有序退出市場積累的寶貴的經驗,提供了司法實踐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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