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這是我國第一個專門針對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童裝)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據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標準對童裝的安全性能進行了全面規范,將有助于引導生產企業提高童裝的安全與質量,保護嬰幼兒及兒童健康安全。新標準將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實施。
據了解,《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了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國家標準委工業標準二部主任戴紅介紹,鑒于嬰幼兒和兒童群體的特殊性,該標準在原有紡織安全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各項安全要求,安全要求全面升級。在化學安全要求方面,標準增加了6種增塑劑和鉛、鎘2種重金屬的限量要求。在機械安全方面,標準對童裝頭頸、肩部、腰部等不同部位繩帶作出了詳細規定,要求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服裝頭頸部不允許存在任何繩帶。標準對紡織附件也作出了規定,要求附件應具有一定的抗拉強力,且不應存在銳利尖端和邊緣。另外,該標準還增加了燃燒性能要求。
依據年齡不同,標準將童裝分為兩類,適用于年齡在36個月及以下嬰幼兒穿著的,為嬰幼兒紡織產品;適用于3歲以上、14歲及以下兒童穿著的,為兒童紡織產品。按安全要求的不同,標準還將童裝安全技術類別分為A、B、C三類,A類最佳,B類次之,C類是基本要求。標準要求嬰幼兒紡織產品應符合A類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兒童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兒童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要求。標準同時要求童裝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安全類別,嬰幼兒紡織產品還應加注“嬰幼兒用品”。今后,消費者在選購童裝時,可以以使用說明上標明的安全類別作為參考。
根據新標準,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面料、里料、附件所用織物除了應符合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中對應安全技術類別的要求,A類要求中鉛含量應小于等于90mg/kg,鎘含量應小于等于100mg/kg,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基芐基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和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含量應小于等于0.1%,燃燒性能為1級(正常可燃性)。對于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服裝,頭部和頸部不應有任何繩帶,肩帶應是固定的、連續且無自由端的;肩帶上的裝飾性繩帶不應有長度超過75mm的自由端或周長超過75mm的繩圈;固著在腰部的繩帶,從固著點伸出的長度不應超過360mm,且不應超出服裝底邊;短袖袖子平攤至最大尺寸時,袖口處繩帶的伸出長度不應超過75mm。對于7歲及以上兒童服裝,頭部和頸部調整服裝尺寸的繩帶不應有自由端,其他繩帶不應有長度超過75mm的自由端。頭部和頸部當服裝平攤至最大尺寸時不應有突出的繩圈,當服裝平攤至合適的穿著尺寸時突出的繩圈周長不應超150mm,除肩帶和頸帶外,其他繩帶不應使用彈性繩帶;固著在腰部的繩帶,從固著點伸出的長度不應超過360mm;短袖袖子平攤至最大尺寸時,袖口處繩帶的伸出長度不應超過140mm。
同時,所有嬰幼兒及兒童服裝除腰帶外,背部不應有繩帶伸出或系著,長袖袖口處的繩帶扣緊時應完全置于服裝內,長至臀圍線以下的服裝,底邊處的繩帶不應超出服裝下邊緣,長至腳踝處的服裝,底邊處的繩帶應該完全置于服裝內。服裝平攤至最大尺寸時,伸出的繩帶長度不應超過140mm,繩帶的自由末端不允許打結或使用立體裝飾物,兩端固定且突出的繩圈的周長不應超過75mm,平貼在服裝上的繩圈例如串帶,其兩固定端的長度不應超過75mm。新標準還規定,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包裝中不應使用金屬針等銳利物,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上不允許殘留金屬針等銳利物。對于縫制在可貼身穿著的嬰幼兒服裝上的耐久性標簽,應置于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位置。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一直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作為一項重要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的發布實施將對整個嬰幼兒和兒童紡織服裝市場產生重大影響。戴紅指出,為了保證市場的平穩過渡,新標準設置了兩年的實施過渡期,為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在過渡期內,2016年6月1日前生產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產品允許在市場上繼續銷售,檢測機構按照企業所執行的標準進行檢測。2018年6月1日起,市場上所有相關產品都必須符合本標準要求。“設置過渡期的原因是因為該標準大幅提高了對嬰童紡織產品的要求,企業需要一定時間完成技術改造與升級。同時紡織產品為反季生產產品,生產、銷售周期較長,消化庫存需要一定的時間。”據悉,為促使標準有效實施,國家標準委組織了標準進企業、進商場、進校園等系列活動,選擇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主產區和銷售區舉辦系列宣貫活動,向當地生產、銷售企業,以及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標準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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