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知識產權法院裁定,支持奧地利能量飲料制造商紅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潤滑油供應商 Ding Oil 提起的商標侵權索賠,禁止該臺灣公司使用紅牛的徽標和包裝設計。法院還下令 Ding 賠付 32,000 美元的損失費。
紅牛的最初索賠申請針對的是 Ding Oil 在其潤滑油、潤滑脂和相關商品上使用未注冊的“紅牛”和“飛牛”商標。“紅牛”品牌名稱和公牛徽標被應用在 Ding Oil 實體店和網站的廣告牌上以及 Facebook 粉絲頁中,而其徽標與紅牛的注冊商標非常相似。但是法院并未針對“飛牛”標志判決賠償損失,也未賦予索賠權利。
在紅牛提起上訴后,今年 5 月份,臺灣的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紅牛有權獲得賠償,并判定“飛牛”名詞及圖案以及 Ding Oil 產品所用的銀藍色包裝與紅牛的注冊商品類似。
根據 Ding 產品的銷售價格,法院按照每件 700 新臺幣乘以 1,500 件評估損失,累計損失費用為 105 萬新臺幣(約合 32,000 美元)。
“這一案件的意義在于,由于紅牛對體育賽車活動的贊助,法院在能量飲料領域之外認可了紅牛的名聲,并將其認可延伸至潤滑油行業。因此,這意味著著名商標只要能夠證明其在相關消費者中的名聲,便可在其他不相關領域擁有相應權利,”臺灣聯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的合伙人/律師 Crystal J Chen 表示。
“紅牛將繼續監視 Ding Oil 的后續行動,”Chen 補充道。
紅牛的紅黃色公牛圖案在 2008 年注冊,而紅牛能量飲料和銀藍色公牛圖案在 2006 年注冊。
最初,紅牛要求知識產權法院阻止 Ding Oil 使用其五個注冊標志或者任何與紅牛的五個注冊標志系列相同或相似的標志,并且就 Ding Oil 侵犯其商標索要賠償。 2014 年 3 月 25 日,法院賦予紅牛就紅牛名詞和圖案提出索賠的權利,但是未賦予其“飛牛”名詞和圖案的相關索賠權利。
“[法院認為]這兩個名詞和圖案與紅牛的商標并不相似,”Chen 表示。
紅牛的銀藍色包裝(附件中的 3-3)用于其著名的能量飲料,“由于未知原因,法院未對其銀藍色包裝給出任何判決,”她補充道。
損失索賠也遭到拒絕。“法院未判決 Ding Oil 故意或過失侵權,因為在審判提交之前 Ding Oil 已注冊并擁有自己的有效商標(附件中的 2-1、2-2 和 2-3)。法院判定 Ding Oil 使用自己的標志并不構成惡意行為,”Chen 表示。
“然而,我們驚訝的是,紅牛關注的真正問題是 Ding Oil 真正使用的名詞和圖案,而不是 Ding Oil 的注冊商標,”她補充道。
“紅牛認為,一審法院推斷錯誤,”Chen 聲稱,并于 2014 年 4 月提起上訴。
紅牛能量飲料于 1987 年在其本土市場奧地利推出。根據其網站,紅牛目前在超過 167 個國家/地區銷售,目前為止累計銷量約為 500 億罐。Ding Oil 是銷售機油、工業油、白油、潤滑脂和化學添加劑的臺灣潤滑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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