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發行說明書的規定,10月20日,是“10中鋼債”第五個年頭的付息日。
但在10月19日,“10中鋼債”發行人中國中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股份”)發布公告稱,將延期支付該只20億元規模企業債的本期利息。此公告一出,部分媒體將之解讀為,“10中鋼債”已違約,并將此定性為“首例鋼企債券違約”。
但筆者認為,“10中鋼債”違約,并不符合中國債市的邏輯。
此前,該債券面臨的違約風險有二:一是“10中鋼債”為5+2結構,第5年債券投資者有權向發行人回售所持債券;二是10月20日能否按期付息。前者涉及的資金遠大于后者。
目前,回售風險已暫時排除。10月16日,經由國家發改委調解,中鋼股份已順利闖過“債券持有人到期回售”這一鬼門關,順利將回售登記截止日由10月16日延遲至11月16日,并產生“以中鋼國際股票質押擔保”這一解決方案。
利息方面,按5.3%的利率計算,這筆利息的支出規模僅為1000多萬元。中鋼股份19日公告稱,將延期支付該筆利息。
既然發改委已經深度參與該只債券的兌付協調工作,且解決方案就在眼前,又怎么會因區區1000多萬元利息,讓“10中鋼債”背上“首只違約鋼企債券”的惡名?此為“10中鋼債”違約一說,不符邏輯之處。
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讓“10中鋼債”不違約的方法同樣存在。筆者與多位資深債市律師溝通后確認,中鋼股份完全可以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與投資者達成協議,豁免發行人10月20日當天付息義務,并在商定后進行延期,“債券持有人會議具有足夠的法律效力”。
筆者致電中鋼股份及主承銷商中銀證券相關負責人,就“10中鋼債”是否違約之事詢問更多信息,但均未獲得明確答復。故以上論述僅為筆者從債市現狀及法律層面上的分析,“10中鋼債”最終的兌付進展,或只能等到新的回售登記截止日期臨近時,公眾方能揭開謎底。
而從市場的層面來看,無論“10中鋼債”違約與否,銀行、保險等20多家債券持有機構,在其內部風控要求的壓力,對大多數持有機構而言,其合乎市場邏輯的選擇是:將這只被評級機構多次降級的債券到期回售。
然而,監管部門的介入,在以“保護投資人權利”的名義繼續為“剛兌”護航的同時,又限制了投資者“用腳投票”這一市場化規則下的權利。剛兌之下,缺少了市場化規則下責任的承擔,被市場寄予厚望的機構投資者,又怎能真正成熟起來?
這,或許正是經濟轉型期、“剛兌魔咒難破”的背景下,中國債市最深層面上的矛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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