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臺大功率發動機在使用昆侖潤滑油后,相繼出現嚴重故障,經營機械設備租賃中心的田女士將北京昆侖潤滑油廠告上法庭,索賠近2000萬元。一審敗訴后,她提出上訴,索賠損失也增加到4000萬元左右。近日,市二中院審理了此案。
潤滑油廠被訴索賠
田女士經營一家機械設備租賃中心,涉案發動機是其購買的二手機器,對外出租用于建筑工地發電等。她訴稱,2010年8月,她在經銷商的推銷下,購買了被告生產的昆侖天威CF-4 15W-40號潤滑油,用在三菱和卡特發動機上,導致5臺大功率發動機陸續發生發動機主軸瓦粘連曲軸現象。相關單位檢驗報告初步推定是該潤滑油存在質量問題,不適合在大功率發動機上使用。為此,她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機器設備維修費和租賃損失(每月租金632500元)等共計1956萬余元。
而被告認為,其生產的潤滑油產品是合格產品,銷售時明示了產品型號,如果有潤滑不良的原因,是原告使用不當造成的。另外,原告機器本身存在自身磨損和折舊問題。
河北產品質量司法鑒定中心曾鑒定,認為涉案潤滑油不能滿足所鑒定發動機對潤滑油的全面要求。由于涉案潤滑油質量不具備其產品包裝標識所載明的使用性能,導致5臺涉案的大功率大負荷發動機因潤滑不良而發生具有明顯共性特征的運行事故。對此結論,昆侖潤滑油廠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鑒定中心不具有潤滑油產品質量鑒定的相關資質,相關鑒定結論法院無法予以采信。涉案潤滑油包裝標識載明“專門為高檔大馬力柴油車輛量身定制”,而原告的5臺大功率大負荷柴油發動機組顯然不同于大馬力柴油車輛,原告存在選用潤滑油產品不當的問題。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廠家拒絕二審調解
二審開庭時,田女士當庭經過詳細計算,將索賠增加到4000萬元左右,她堅持認為,河北鑒定機構具備鑒定資質,產品標識載明是夸大功能,此外,產品包裝上沒有合格證,說明質量存在瑕疵。
北京昆侖潤滑油廠對此表示,涉案潤滑油包裝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而田女士不能證明涉案機器幾成新,都租給了誰,自身存在重大的管理經營責任。此外,還應舉證證明使用了涉案潤滑油。
廠方代理人稱涉案油品是從大慶潤滑油二廠出廠,他們只是從罐里重新分裝。田女士遂表示,昆侖潤滑油廠提供的是中國石油的合格證,而不是昆侖廠的合格證。另外,設備雖是二手產品,但不等同于報廢機器。5臺機器租給不同的地方使用,但損害結果都是相同的。鑒定結論證明發動機的損壞與潤滑油有關。
昆侖潤滑油廠則強調,分裝過程中不可能存在油品質量發生變化,在北京也經過了嚴格的出廠檢測。代理人還告訴法官,在北京分裝銷售時,產品有時貼大慶二廠的檢測合格證,有時則是該廠的。在他們看來,兩廠家是同一家單位,北京廠家是物流基地。由于廠家拒絕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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