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潤滑油經營部業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銷售潤滑油是違法行為,為牟利仍鋌而走險自行購進散裝潤滑油再冒用知名品牌進行銷售。近日,郭某某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常州市某某石油有限公司購買散裝油6.6噸,通過將散裝油裝進事先收購的長城牌潤滑油空油桶,并在油桶上加蓋封口章、粘貼防偽標簽的方式假冒長城牌某型號工業閉式齒輪油40桶,并在蕪湖地區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0萬元。同年5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以同樣方式購買散裝油3.78噸,并制作假冒長城牌某型號得工業閉式齒輪油20桶、某型號抗磨液壓油3桶并售賣,非法經營數額計5.6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被告人郭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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