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康菲溢油案暴露的海洋環境污染處罰上限過輕的問題,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取消了30萬元罰款上限。
2011年6月,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對渤海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損害。作為該油田的作業者,康菲公司應承擔溢油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當時實施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事故發生后,社會對此提出異議,認為30萬元的罰款上限過輕,要求加大處罰力度。
為此,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30萬元的罰款上限,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草案增加了按日計罰和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增加了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
根據草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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