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不是單純為了實現規模的擴張,而是為了在合適的時機、以合適的價格實現“貨幣資產”向“實物資產”的轉換,最終實現“貨幣資產”的升值;“賣”不是單純為了實現規模的收縮,而是為了在合適的時機、以合適的價格實現“實物資產”向“貨幣資產”的轉換,最終實現投資者的投資回報。
國際上很多知名的跨國油公司,除了在生產運營上有超出一般水平的能力外,在資產運營方面也展現了非凡的實力,通過資產運營獲得的收益在總收益中占的比重十分顯著。
那么,怎么才能通過資產運營實現價值最大化?
首先,要摒棄投機心態,牢固樹立“價值投資”理念。投機心態在我國股市反映得淋漓盡致,在油氣投資領域,企業的投機行為同樣表現在“追漲殺跌”,即在高油價和油價預期高漲時期,大量兼并收購油氣資產,過度盲目擴張;在低油價和油價預期低迷時期,卻時刻在思量如何盡快脫手,不計得失地退出。很顯然,通常情況下,高油價時期,資產估值溢價倍率高,資產收購成本高,投資風險大;低油價時期,資產估值溢價倍率低甚至還會出現一定的折扣,投資風險必然大幅降低。因此,在高油價時期收購的資產在低油價時期出售,極有可能出現血本無歸的結果,這種情形下出售資產必然得不償失,必須要有“熬過寒冬即是春天”的信心,切不可讓“不當時期買了不當資產”與“不當時期賣了不當資產”同時發生在一個企業身上。當然,要避免投機并實現價值投資,關鍵是要識別價值投資的機會與風險,重中之重是要全面深入研究世界宏觀經濟、世界石油行業與國際原油價格變化的內在規律,把準趨勢變化的周期性。
其次,要時刻把握已持有資產的動態價值,按照價值實現條件排出優化組合順序。在油氣行業,不能想當然地簡單認為,高油價時期不能擴張,低油價時期不能收縮。
高油價時期,有風險,也有機會;低油價時期亦然。這是由項目合作模式決定的。石油行業的投資者與資源國的合作模式主要有產品分成合同、礦稅制、服務合同和回購合同等,不同的合作模式,項目價值實現所依賴的條件完全不一樣,受國際原油價格變化的影響也截然不同。
通常情況下,在資源國財稅政策相對穩定的情況下,產品分成合同、礦稅制模式下的項目價值估值與國際原油價格更加密切,國際原油價格預期高,估值也高,反之,國際原油價格預期低,估值亦低。俄羅斯等國由于原油出口稅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即使在產品分成合同、礦稅制下,此類資源國的項目估值對國際原油價格的敏感程度也要略低。總體上,此類合作模式下的項目,投資者收益隨著國際原油價格的上漲而上升,隨著國際原油價格的下跌而下降。
服務合同、回購合同模式下,項目估值與國際原油價格之間的關系,與上述兩種合作模式截然不同。反而是在高油價時期,由于產能建設投資成本相對較高,資源國許可的投資建設成本標準定的相對較高,服務合同模式下的桶油服務費標準也相對高一些,基本不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
以伊朗為例,回購合同模式下的投資收益是一開始約定好了的,也基本不受國際原油價格的影響。此類合作模式下的項目,投資者不能享受價格上漲帶來的超額利潤,但在低油價時期,其收益相對穩定的優勢立刻顯現。
最后,低油價下,資產運營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為了減輕低油價帶來的投資回報低、資金鏈緊張等帶來的壓力,很多油公司開始籌劃出售資產,甚至考慮退出這個行業。誠如上文所述,低油價時期,同樣也有資產運營的空間和機會,但是,在低油價時期出售與國際原油價格密切相關且會造成巨大損失的資產,的確不合時宜,尤其是退出一個花了巨大代價耕耘了十多年的行業,更是不當。
但是,在低油價時期,出售那些與國際原油價格關聯度不高,甚至不相關的資產,出售此類資產,不僅可以在賬面上不減值,尤其是此類資產在低油價時期出售相當于已經享受了低油價給此類項目帶來的幾乎全部紅利,亦即從購買力上已經遠遠超出了高油價時期的水平。在此類項目之后,那些資源國政府所得與國際原油價格密切相關的資源國的產品分成、礦稅制模式下的項目,應該作為資產運營出售的第二優先資產。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