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微電網電源以當地可再生能源發電為主,或以天然氣多聯供等能源綜合利用為目標,鼓勵采用燃料電池等新型清潔技術。其中,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占比在 50%以上,或天然氣多聯供系統綜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要求微電網適應新能源、分布式電源和電動汽車等快速發展,滿足多元化接入與個性化需求。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以特許經營等方式開展項目建設和運營。
微電網(Micro-Grid)也譯為微網,是指由分布式電源、儲能裝置、能量轉換裝置、負荷、監控和保護裝置等組成的小型發配電系統。微電網的提出旨在實現分布式電源的靈活、高效應用,解決數量龐大、形式多樣的分布式電源并網問題。開發和延伸微電網能夠充分促進分布式電源與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接入,實現對負荷多種能源形式的高可靠供給,是實現主動式配電網的一種有效方式,使傳統電網向智能電網過渡。
《辦法》指出,微電網運營主體要鼓勵電源、用戶積極參與負荷管理、需求側響應。鼓勵微電網內建立購售雙方自行協商的價格體系,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微電網運營主體在具備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履行準入程序后,作為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售電公司),開展售電業務。
《辦法》還指出,微電網源-網-荷一體化運營,具有統一的運營主體。微電網項目在規劃建設中應依法實行開放、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鼓勵各類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投資建設、經營微電網項目;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以特許經營等方式開展微電網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電網企業可參與新建及改(擴)建微電網,投資運營獨立核算,不得納入準許成本。微電網發展應符合能源發展規劃、電力發展規劃等國家能源專項規劃及其相關產業政策。地方能源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微電網項目與配電網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的銜接。
《辦法》強調,微電網內部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建成后按程序納入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范圍,執行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鼓勵各地政府對微電網發展給予配套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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