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歐盟委員會發布《海上可再生能源戰略》,提出了歐盟海上可再生能源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為助力歐盟實現到2050年的碳中和目標,該戰略提出到2030年海上風電裝機容量從當前的12吉瓦提高至60吉瓦以上,到2050年進一步提高到300吉瓦,并部署40吉瓦的海洋能及其他新興技術(如浮動式海上風電和太陽能)作為補充。歐盟委員會估計,這將需要到2050年投入近8000億歐元資金。該戰略提出了實現上述目標的政策和監管建議,包括在海洋空間規劃、海上可再生能源及電網基礎設施、海上可再生能源監管框架、撬動私營投資、技術研究創新、供應鏈與價值鏈等六方面將采取的關鍵行動,詳情如下:
1、空間和資源可持續管理的海洋空間規劃
海上可再生能源開發活動可能會與其他經濟活動共存,因此海洋空間規劃應采取整體的、多用途/多目的的方法。歐盟將重點采取如下關鍵行動:
(1)歐盟委員會將促進跨境合作,并鼓勵成員國根據《國家能源和氣候計劃》(NECP)將海上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納入國家海洋空間規劃(2021年3月)。
(2)歐盟委員會將報告海洋空間規劃指令的執行情況,以反映海上可再生能源的長期發展(2022年)。
(3)歐盟委員會將與成員國和區域組織一起制定一項通用方法,并就海洋空間規劃部署試點項目,以研究海上項目面臨的環境風險以及對自然保護的影響(2021-2025年)。
(4)歐盟委員會已提交了一份關于風能開發和自然保護立法的指導文件。
(5)歐盟委員會將以實踐社區的形式促進政府機構、利益相關方和科學家之間開展海上可再生能源問題對話(2021年)。
(6)歐盟委員會將與成員國和區域組織一起支持多用途項目(2021-2025年);
(7)歐盟委員會和歐洲防務局將共同采取行動,以識別在國防活動預留地區開發海上可再生能源的障礙,并改善共存狀況。
2、開發海上可再生能源及電網基礎設施的新方式
為了構建大規模海上可再生能源網絡,海上電網的開發和規劃需要超越國界,覆蓋整個海洋,并考慮通過復合能源系統等形式實現多功能性。因此,歐盟成員國需要采取協調一致的方法,對海上可再生能源開發制定長期目標,并在整體的區域性電網規劃和開發中落實長期目標。另外,成員國的輸電系統運營商和國家監管機構應在規劃電網基礎設施方面進行更多協調。歐盟將重點采取如下關鍵行動:
(1)歐盟委員會將為成員國制定一個框架,用于確定共同的長期目標,確保2050年之前在每個海域部署海上可再生能源(2021年)。
(2)歐盟委員會將根據修訂的泛歐能源網絡(TEN-E)條例,為輸電系統運營商的海上電網長期規劃提出一個框架,涉及每個海域的監管機構和成員國,包括部署復合能源系統項目(2020年12月)。
(3)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歐盟委員會、成員國和監管機構將制定一個框架,使輸電系統運營商能夠對海上電網進行預期投資,為未來的規模擴大和開發做好準備(2021年起)。
(4)歐盟委員會將公布歐盟指導方針,說明如何協調跨境能源傳輸項目與能源發電項目開發的成本和收益分攤(到2023年)。
3、更明確的海上可再生能源監管框架
將來在大部分歐洲海域中,更復雜的跨境海上項目將越來越重要,目前的監管框架并未考慮能源島、復合能源系統以及海上制氫等新型項目。此外,將海上項目與多個具有不同并網規則的市場相連還存在實際的物理挑戰,需為高壓直流電網的并網開發通用規則。還需設計更適合可再生能源(包括海上可再生能源)的市場,而潮汐能、波浪能和浮動式海上風電及光伏等新興海上可再生能源技術也需要專門扶持以推動試點示范的部署。歐盟將重點采取如下關鍵行動:
(1)歐盟委員已經發布了指導文件闡明監管框架,尤其是海上復合能源系統項目招標區的監管框架。
(2)歐盟委員會將提議修訂立法,使成員國可以更靈活地分配海上復合能源系統項目為緩解電網擁堵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2022年)。
(3)歐盟委員會將指派電力利益相關方委員會對海上高壓直流電網的并網規則進行修訂(2021年)。
(4)歐盟委員會將確保修訂的能源和環境保護國家援助指南能夠提供全面升級且符合目標扶持的框架,以經濟高效的方式部署清潔能源,包括海上可再生能源(到2021年底)。
(5)歐盟委員會將就跨境項目成本效益分攤制定指南(2021年)。
4、通過歐盟公共資助撬動對海上可再生能源的私營投資
到2050年,大規模海上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投資需求預計將接近8000億歐元,其中約2/3用于資助相關電網基礎設施,1/3用于海上發電。近十年,歐洲對海上和陸地電網的年投資總額約為300億歐元,未來十年預計增加至超過600億歐元,并將在2030年以后繼續增加,私營部門將提供其中大部分資金。對于成熟的海上可再生能源技術,歐盟公共資助有助于緩解市場失靈,降低資本成本;而對于早期不成熟技術,則可促進市場的開拓和建立,吸引更多私營投資,提高競爭力,加快早期部署和商業化進程。歐盟將重點采取如下關鍵行動:
(1)歐盟委員會將鼓勵成員國在復蘇基金(RRF)的“Powerup”旗艦項目下,將與海上可再生能源部署相關的改革和投資納入國家復蘇計劃中(2020-2021年)。
(2)歐盟委員會將在新的“連接歐洲設施”(CEF)、可再生能源融資機制以及歐盟大型投資基金“投資歐洲”(InvestEU)等框架下,促進跨境合作項目的開發,包括互聯項目(到2021年)。
(3)歐盟委員會、歐洲投資銀行(EIB)和其他金融機構將共同努力,通過InvestEU支持對海上可再生能源的戰略投資,包括對促進歐盟技術領先的高風險投資(到2021年)。
5、重點支持海上項目的研究和創新
促進研究和創新是大規模部署海上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前提。當前,對清潔能源研發的投資主要來自私營部門。近年來,歐盟在清潔能源上的年均投資近200億歐元,其中企業貢獻了約77%,各國政府約占17%,歐盟資助了6%。歐盟的支持對于進一步激勵國家公共投入和私營部門投資以降低海上能源投資風險,加速示范和部署至關重要。歐盟將重點采取如下關鍵行動:
(1)根據歐盟“地平線歐洲”多年期研發資助框架的第一個工作方案(2021-2022年),委員會提議:①支持輸電系統運營商、制造商和海上風電開發商之間的合作,在2022年啟動一個大型高壓直流輸電網示范項目;②支持開發風能、海洋能和浮動式太陽能的新型設計;③提高整個海上風能價值鏈的工業效率,包括使用數據驅動方法和物聯網設備的數字技術;④將“可持續設計”原則系統融入可再生能源研究與創新中。
(2)歐盟委員會將審查戰略能源技術計劃(SETPlan)關于海洋能和海上風能的目標和實施議程,并啟動一個SETPlan高壓直流輸電工作組。
(3)歐盟委員會將研究如何將海上能源發電和基礎設施的技術開發與社會經濟和海洋環境發展可持續融合,例如通過研究其帶來的累加效應和社會意識問題。
(4)歐盟委員會將與成員國和地區(包括島嶼)合作,協調利用可用資金開發海洋能技術,以期實現歐盟海洋能總裝機容量到2025年達到100兆瓦,到2030年達到1吉瓦左右。
6、建立更強大的歐洲供應鏈和價值鏈
為了實現歐盟海上可再生能源目標,并使歐洲經濟最大程度從中受益,需加強歐洲海上可再生能源供應鏈。需加大對耐腐蝕材料、風力和海洋渦輪機制造、塔架、基座、浮動設備和電纜生產的投資以擴大產量,一些港口也需要進行升級。歐盟將重點采取如下關鍵行動:
(1)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輸電系統運營商網絡(ENTSO-E)將推動不同制造商設備的標準化和互操作性(將于2028年投入使用);歐盟委員會、成員國和行業界將共同努力,在國際上推廣歐盟標準。
(2)歐盟委員會將完善可再生清潔能源產業論壇,以促進可再生能源價值鏈的發展,并將在論壇內設立一個專門的海上可再生能源工作組(2021年)。
(3)歐盟委員會將鼓勵成員國和地區利用2021-2027年歐盟凝聚政策基金(CohesionPolicyFunds),包括歐洲社會基金(EuropeanSocialFundPlus)以及相關的公正轉型機制(JustTransitionMechanism),以支持對海上可再生能源的投資,促進經濟多樣化,創造新的就業機會,并推出再培訓/提高技能計劃。
(4)歐盟委員會將支持國家和地區主管當局制定和實施教育和培訓計劃,包括技術教育和高等教育,以發展海上可再生能源的專業技能資源,以及通過技能議程(SkillsAgenda)下的行動,吸引具備合適資質的年輕工人和再培訓/高技能工人從事海上可再生能源工作。
(5)歐盟委員會將通過減少海上可再生能源項目障礙和充分利用法律補償措施,促進第三國的市場準入。
(6)歐盟委員會將通過與伙伴國家在能源對話中交流政策框架標準和行業發展,促進海上可再生能源新市場的開發,并加強現有市場的發展(正在進行)。
(7)歐盟委員會將對海上設施的退役成本和影響進行分析,以評估在拆除現有設施和未來設施退役時,是否需要制定歐盟范圍內的法律要求,盡量減少對環境、安全和經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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